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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砂石资源,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就规范河道、水库采砂(包括河滩地)秩序通告如下: 一、砂石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砂石资源。 二、任何单位、个人从事采砂活动,必须依法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采砂活动只满足我县建筑市场需求,禁止县内黄砂资源外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采砂活动的,责令停止采砂、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采砂活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证件齐全,但未按批准的范围、深度、开采量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的,责令退回原采砂范围,按规定补交超采部分的各项税费,并依法处罚。对超过批准的深度进行掠夺式开采的,责令其恢复原貌,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三、国家保护合法采砂权不受侵犯,保障合法的采砂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盗窃、抢夺合法采砂单位、个人的砂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砂设施的,扰乱采砂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砂石开采权。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采砂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从事采砂活动。禁采区内进行的清淤等河道疏浚活动由有关部门统一安排。按《平邑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以下区域为砂石禁采区:1、全县所有河道;2、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3、电站、大坝上下游各六百米内;4、基本农田和耕地;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采的区域。 为确保全县河道行洪安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采期。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依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凡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均视为盗窃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对采砂机具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盗采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对全县禁采区周边的砂场来源进行调查,凡来源不明或来自禁采区的砂场均视为盗窃物,除依法予以没收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主动到公安机关自报砂场来源、并足额缴纳采砂相关税费的,没收违法所得部分可给予适当减免,并可免于刑事处分。 七、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党员干部参与采砂、倒卖砂石资源活动,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清理整顿非法采砂公务,对借机策划、煽动群众闹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是党员、干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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